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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7773-7802号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新春,李桂花,成君昌,周章明,张盛勇,孙立东,黄敬齐,王健,陈新林,陈凤华,罗英健,李骏,沈勤来,范春城,谭军兴,李强运,陈魏娜,范家华,王学香,钟燕萍,李金叶,侯国栋,钟祥珍,龙中余,曹文政,张保国,王磊,浦继兵,冯天祥,刘亚涛借款合同纠纷30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30 16:54:0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执7773-7802号 

赵新春,李桂花,成君昌,周章明,张盛勇,孙立东,黄敬齐,王健,陈新林,陈凤华,罗英健,李骏,沈勤来,范春城,谭军兴,李强运,陈魏娜,范家华,王学香,钟燕萍,李金叶,侯国栋,钟祥珍,龙中余,曹文政,张保国,王磊,浦继兵,冯天祥,刘亚涛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11996、12012、12160、11931、11786、11794、11940、11803、11945、11750、12136、12058、12069、12014、11777、12071、12011、11998、12187、12002、12024、12082、12087、11769、12117、12004、14411、11947、14123、12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4)粤0115执7773、7774、7775、7776、7777、7778、7779、7780、7781、7782、7783、7784、7785、7786、7787、7788、7789、7790、7791、7792、7793、7794、7795、7796、7797、7798、7799、7800、7801、780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4)粤0115执7773、7774、7775、7776、7777、7778、7779、7780、7781、7782、7783、7784、7785、7786、7787、7788、7789、7790、7791、7792、7793、7794、7795、7796、7797、7798、7799、7800、7801、7802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以下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其他财产。(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变动情况。(三)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令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对你予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罚款、拘留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三、2024)粤0115执7773、7774、7775、7776、7777、7778、7779、7780、7781、7782、7783、7784、7785、7786、7787、7788、7789、7790、7791、7792、7793、7794、7795、7796、7797、7798、7799、7800、7801、780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你所应支付款项的等值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吕本超、刘蔚欣                电话:020-83007134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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