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司法改革>>新型审判管理监督机制改革>>权责清单>>正文

书记员的权责

发布时间:2019-11-08 16:15:24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1.书记员从事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业务的事务性辅助工作,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法官指导和监督。

2.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排期和庭前准备工作:

(1)安排案件开庭、询问、听证、判后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2)通知当事人到庭。

(3)核对委托授权手续。

(4)核对开庭时诉讼参加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记录工作:

(1)开庭、询问、听证、合议、判后答疑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2)证据交换、调解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3)财产保全、调查、证据保全、现场勘验、查封扣押、文书送达的现场记录工作。

4.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文书和送达工作:

(1)根据法官意见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简单法律文书。

(2)及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等诉讼材料。

(3)及时校对、送印法律文书。

(4)及时送达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

5.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办理阅卷和卷宗移送工作:

(1)办理阅卷手续。

(2)及时移送上诉案件卷宗。

6.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信息录入、司法公开及档案工作:

(1)及时跟踪案件进展,录入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相关信息。

(2)根据规定做好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

(3)案件审结后,及时登记报结,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7.书记员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调整书记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