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记员从事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业务的事务性辅助工作,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法官指导和监督。
2.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排期和庭前准备工作:
(1)安排案件开庭、询问、听证、判后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2)通知当事人到庭。
(3)核对委托授权手续。
(4)核对开庭时诉讼参加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记录工作:
(1)开庭、询问、听证、合议、判后答疑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2)证据交换、调解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3)财产保全、调查、证据保全、现场勘验、查封扣押、文书送达的现场记录工作。
4.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文书和送达工作:
(1)根据法官意见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简单法律文书。
(2)及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等诉讼材料。
(3)及时校对、送印法律文书。
(4)及时送达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
5.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办理阅卷和卷宗移送工作:
(1)办理阅卷手续。
(2)及时移送上诉案件卷宗。
6.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信息录入、司法公开及档案工作:
(1)及时跟踪案件进展,录入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相关信息。
(2)根据规定做好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
(3)案件审结后,及时登记报结,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7.书记员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调整书记员的具体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