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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17:26:15  稿件来源: 作者:

为正确、及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在诉前或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告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财产保全的内容。

三、申请人办理委托授权手续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到本院当面办理;如申请人因老、弱、病、残等客观原因不能到庭办理委托事务的,须到当地公证处或司法所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或见证手续。

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担保财产可以为第三人财产)或者保证。

1、以不动产担保,应当提供有关权属证书原件;

2、以动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财产清单,明确数量、品种、价格、所在地点等内容;

3、以现金担保的,原则上应提供与财产保全数额等额的现金。

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交要求法院查封财产的具体线索及及该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提供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2、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动产)的,提供财产品种、数量以及财产所在地。

3、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的,提供权证复印件等材料。

4、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车辆的,提供车辆所属证明材料。

5、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债权的,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据材料或第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七、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交纳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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