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诉讼服务>>诉讼常识>>正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立案若干解答

发布时间:2022-10-29 12:48:09  稿件来源: 作者:nsfyadmin

第一编 民事诉讼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和原则

第一问:哪些案件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类型主要有以下: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继承、赡养案件等。

3)因民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买卖、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

5)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公示催告、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等。

 

第二问: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问: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段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但以下案件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诉讼时效的起点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最多20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不再保护。

 

第四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何种权利?

答: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第五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答: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诉前联调

第六问:什么是诉前联调?

答:矛盾纠纷一定要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吗?不一定。到法院起诉诉称“打官司”。“打官司”是一项高度专业性的活动,一般需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整个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耗时费力,成本高昂,世界各国概莫例外,而且愈是法治发达国家愈是如此。因此,探索建立更便利更适宜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让人们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公平正义是现代国家的历史使命之一。

诉前联调,具体而言,就是在全省各县(市、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牵头、综治办协调、法院为主、多方参与”的联合调解平台,对当事人起诉至各县(市、区)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先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组织、协调相关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的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问:选择诉前联调解决纠纷有何好处?

答:诉前联调机制运行近几年来,各地经验显示,通过诉前联调达成和解的比率甚高,当事人对结果感到满意。选用诉前联调机制解决纠纷有以下好处:

1、程序简便,不收取费用。

2、当事人可避免诉讼中出现的矛盾升级、激化或其他风险。

3、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的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

4、联调的形式多样,不限场所,时间自由,化解纠纷快速有效,一般7日内即可结案。

5、联调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般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6、联调协议成功达成后,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7、联调协议的条款可保密不公开。

8、联调有助于维持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甚至改善关系。

9、联调于15日内达不成协议的,法院优先办理立案受理手续。

 

第八问:哪些案件属于诉前联调的受理范围?

答:(一)下列民商事纠纷可以进行诉前联调:

1、民间借贷、电信欠费、信用卡欠款、物业服务管理等合同纠纷;

2、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财产部分的纠纷;

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相邻权纠纷;

5、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引起的赔偿纠纷;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

8、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诉前联调的其他民商事纠纷;

9、适宜通过诉前联调解决的争议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纠纷。

(二)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诉前联调的行政纠纷。

 

第九问:哪些案件不纳入诉前联调范围?

答:以下案件不纳入诉前联调范围:

1、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除外);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

3、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4、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

5、有关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

6、可能规避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第三人利益的纠纷及其他依纠纷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不宜适用诉前联调。

 

第十问:诉前联调工作室在哪里?

答:诉前联调工作室是开展诉前联调工作的重要载体,一般设在县(市、区)法院的立案大厅,现在大多数乡镇也都设置有诉前联调工作室(站)。

广州市白云区诉前联调工作室共有三个,分别派驻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人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钟落潭法庭(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116号)。

 

第十一问:诉前联调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答:诉前联调工作室受理的纠纷须自收件登记之日起7日内办结;重大敏感、跨地区、跨部门纠纷或者群体性纠纷等疑难案件,经诉前联调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可自收件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上述规定调解期限届满,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诉前联调工作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问:什么是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没有强制执行力?

答:经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调解组织、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双方当事人对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并告知主动执行制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直接移送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章  小额诉讼

第十三问: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答: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十四问:哪些案件属于小额诉讼案件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速裁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以下案件属于小额诉讼案件:

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3、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上述第5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如当事人请求的单项数额均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如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十五问: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四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4、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6、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7、知识产权案件;

8、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9、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10、其他不宜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十六问: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小额速裁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

 

第十七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期限要求是怎样的?

答: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

 

第十八问: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诉讼程序有何区别?

答: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可以申请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开庭;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如以判决书方式结案,判决不得上诉。如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第十九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何优势?

答:小额速裁简便、快捷,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第二十问:何种情况下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或转按普通程序审理?

答:小额诉讼程序小额速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将终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转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或转按普通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小额速裁案件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的;

(二)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三)被告提出反诉的;

(四)案件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

(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45日内审结的;

(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八)小额速裁案件本身情况特殊,45日内审结困难,实行二审终审更有利于案结事了;

(九)其他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第二十一问:小额诉讼的答辩期有何要求?

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放弃或缩短答辩期限。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期限的,原则上应安排当天开庭。当事人协商的前述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本院可指定答辩期限,但不得超过7日;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可于开庭审理前用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告知原告答辩意见,也可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第二十二问:小额诉讼判决有何须注意的问题?

答:简易判决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和法院裁判理由,但是这些内容将充分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当事人若对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院要求复印开庭笔录。

完整的庭审记录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当事人应当关注庭审笔录完整记录自己的主张和法官裁判的理由,发现没有及时记录的,应当提示法院及时记录。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上诉,若有疑问可申请法官答疑,答疑内容将记录在案。

 

第四章 管辖

第二十三问:什么是级别管辖?我市两级法院级别管辖方面如何分工?

答: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我市,除了以下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一般民事案件由市辖各区法院管辖:

1)诉讼标的为8000万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1241号《关于施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比如专利、海事海商案件和商标纠纷(除著作权侵权纠纷外)案件等。

3)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四问: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民事诉讼是例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五问:什么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适用于哪些案件?

答: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问:什么是协议管辖?

答: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七问: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协议管辖只适用第一审民事案件;

2 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4 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不能和合同及当事人完全无关;

5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否则视为无效,作一般管辖处理;

6 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八问:如何确定原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答: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 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问:如何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涉及婚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按以下标准确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第三十问: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问:什么是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性原则是什么?

答:合同履行地,是指按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三十二问: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

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问:如何确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

答: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问:如何确定补偿贸易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

答:补偿贸易合同纠纷案件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十五问: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问: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问:如何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问:如何确定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九问: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四十问:如何确定海事海损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1)海损事故赔偿纠纷: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3)共同海损纠纷: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达到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第四十一问: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1)著作权侵权纠纷: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利侵权纠纷: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商标侵权纠纷: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问: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四十三问:如何确定公司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第四十四问:选择管辖是什么?对具体适用选择管辖时的常见问题如何处理?

答: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在具体适用选择管辖时,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第四十五问:什么情况下案件才会被移送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六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另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异议人仅限于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一般不包括第三人,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的,其有权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第四十七问:应诉管辖是怎么回事?如何认定被告应诉答辩的情形?

答:应诉管辖,也称默示管辖,是指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于被告“应诉答辩”具体包括的情形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被告出庭、被告就实体内容进行答辩和陈述、被告提出反诉等活动中未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

 

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

第四十八问:什么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问:涉及法人、组织的案件,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涉及法人、组织的案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当事人:

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2)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6)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7)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第五十问:什么是共同诉讼?

答: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一问:什么是集体诉讼?

答:集体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二问:什么是公益诉讼?

答:公益诉讼是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问:什么是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

答: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十四问: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答: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五十五问:法定代理制度是怎么回事?

答:法定代理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般统称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分辨是非和表达自己的意思而设立的制度。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第五十六问: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答: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诉讼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法定代理人不能推卸自己代理诉讼的责任。

确定法定代理人,关键是要确定监护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七问: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答: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没有对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在诉讼中,诉讼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提起反诉等;也有权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

 

第五十八问:什么是委托代理?哪些人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答: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前款第(二)项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前款第(三)项的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劳务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第五十九问:委托诉讼代理权如何取得?

答: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十问:诉讼代理人需提交的授权委托材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近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当事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第六十一问:委托诉讼代理权可否变更或者解除?

答:当事人可以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对代理人的权限予以变更或解除。对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章 证据与举证

第六十二问:什么是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六十三问: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答:在一些特殊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就需要对方提供证据,并且由对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第六十四问:哪些情形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答:以下具体情形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问:还有其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形吗?

答:除了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形: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相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六十六问:证据有哪些法定种类?

答:证据类型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六十七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形式上有什么要求?

答: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六十八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域外形成的,向法院提交时有何特殊要求?

答:(1)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问:哪些事实无需举证即可成为证据?

答: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即可作为证据,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其中,自然规律及定理不仅无需举证,还不能通过其他证据推翻。

 

第七十问:哪些人可以成为证人?

答:凡是指导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七十一问: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二问: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鉴定?如何确定鉴定人?

答:鉴定启动有以下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委托鉴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三问: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多久?

答: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七十四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证据是否有效?

答: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七十五问:关于举证期限在是诉讼中还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其他要求还有: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七十六问:当事人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七十七问:婚姻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婚姻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账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物品种类、原购价值、特征、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居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情况(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第七十八问:继承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继承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点的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遗产种类、数量、现价值及遗产现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等证据、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供具体死亡时间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如书面遗嘱的应提供书面遗嘱。如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与接受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认为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或遗嘱已被篡改,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提供其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经有关单位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7】、认为非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遗产的,应提供非法定继承人扶助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8】、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的详细数额及证明材料。

 

第七十九问: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3】、要求赡养、抚养、扶养者应提供本人现实的劳动能力状况、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给付方现实的经济状况及家庭人口。

4】、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加子女抚养费者,提供证明子女关系的司法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提供对方的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提供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明材料。

5】、请求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供收养协议或有关证明证实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供个人及家庭财产清单。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应提供医疗诊治证明及送养时是有隐瞒等证明材料。

 

第八十问: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当事人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应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4】、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第八十一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事故各方的司机驾驶证复印件。

2】、事故各方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交通事故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5】、死者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死者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

6】、受害人伤残的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7】、受害人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

8】、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

9】、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供财产名称、原价值及损失情况等证据。

附:关于起诉书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原、被告的确定:

①、发生交通事故,无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由受到损害的一方为原告,由事故的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作为被告;

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者一方要求赔偿的,如死者未婚的,一般由死者的父、母作为原告,死者有子女的,其子女也应作为原告。

2、当事人在提交的起诉书中、诉讼请求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要具体、明确。

 

第八十二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提供买卖合同或契约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或契约的协议,无书面合同的.应提供能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2】、提供交付买卖标的和支付货款的凭据。

3】、提供办理标的交付的一切手续,没有办理交付的,提供不能交付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4】、因买卖标的的价格发生争议的,提供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或物价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等证明材料。

5】、买方对买卖标的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三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或契约的协议,无书面合同的,应提供能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2】、提供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的凭据。

3】、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4】、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5】、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6】、公买私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有房屋的文件。

7】、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

8】、能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材料。

9】、如诉请涉及房屋过户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第八十四问: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应提供租赁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租赁合同协议,口头租赁合同应提供该口头合同成立的有关证明材料。

2】、出租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3】、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许可证和租赁登记资料。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承租城市私有房屋的证明文件。

5】、证明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明材料。

A、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等提供房屋、提前撕毁合同、强行要求承租人退房,房屋毁损或倒塌出租人拒绝修缮、承租人修缮房屋的证明材料。

B、承租人不按约定接受房屋或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6】、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约定义务或保证履行义务或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

7】、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增添其他附属物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十五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屋、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3】、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4】、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5】、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六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再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等。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情况材料。

3】、预售方应提供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证明材料。

4】、提供预售商品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时间、方式等证明材料。

5】、预购方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明材料。属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2】、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等证明材料。

3】、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4】、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5】、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6】、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7】、属强制拆迁的,提供有关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8】、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十八问:合作建房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合作建房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提供合作建房的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出地一方的合作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的报建、审批材料。

3】、提供有关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等的证明材料。

4】、提供有关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

5】、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已预售或者已建成出售的,应提供收回资金数额、时间、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等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问: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2】、提交讼争土地的使用权证书。

3】、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4】、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提供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明材料。

6】、提供有关讼争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十问: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或装修工程合同。

2】、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的图纸。

3】、装修工程的图纸、尺寸。

4】、工程完工验收的凭证及交付使用的凭证。

5】、对工程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及依据。

6】、工程结算凭证。

7】、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8】、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提交损失的证明。

 

第九十一问: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等。

3】、合同履行的情况及证明,如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给付的价款、各种票据、鉴证证明等。

4】、违约的证据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

 

第九十二问: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二】、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自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

【三】、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算本金和利息数额的清单,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做出说明。

 

第九十三问: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受转让股权,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第九十四问:合伙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合伙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合伙协议及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

2】、退伙协议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3】、合伙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开户行账号、债权债务情况等证明及会计账册。

4】、是口头合伙协议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第九十五问: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2】、债务人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的证据。

3】、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4】、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5】、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提供可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6】、债务人家庭成员的情况。

 

第九十六问:民事赔偿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民事赔偿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侵害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人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如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承认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

2】、人身受侵害的,应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收入及有否扣发其收入的证明;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确需专人护理的证据。

3】、财物受到侵害的,应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如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用等证据材料。

4】、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提供致害产品的供应者或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及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知识产权权利利害关系人或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

2】、可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1)涉及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作品(含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或版权证明文件等。(2)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软件登记证明文件。(3)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续展注册证书。(4)涉及技术成果纠纷的,应提供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证书的技术成果文件。(5)证明作品系合作创作、科技成果系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协议书等。(6)用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其他各种证据。如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合同文本。

3】、可以证明被告人侵权行为的证据:(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证据。(2)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3)用于证明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各种证据。

4】、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所提出赔偿金额的证据。

5】、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

 

第九十八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强,诉讼难度大,本院特对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举证指引,以利于当事人诉讼。

【一】、权利凭证证据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

1】、作品(包括未发表的)底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的合法出版物;

2】、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

3】、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数字化制品、版权认证机构的认证书及其他合法载体);

4】、合作作品创作过程和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

5】、著作权转让、许可合同;

6】、其他证据。

(二)商标权纠纷

1】、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2】、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的类型(独占、排他、普通)、商标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文件;

4】、支付转让、使用费的支付凭证;

5】、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6】、其他证据。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1】、商业秘密纠纷

1)商业秘密的载体;

2)说明商业秘密的内容或者秘密点的证据;

3)说明商业秘密开发形成过程的证据;

4)商业秘密转让、许可使用合同;

5)保密措施的证据(如保密合同、保密承诺书、保密规章制度等);

6)其他证据。

2】、假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提交该商品在一定市场上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

2)与已有名称、包装、装潢有明显区别的说明;

3)使用在先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二】、侵权证据

1】、被诉侵权人侵权的时间、地点的证据;

2】、侵权实物;

3】、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证书;

4】、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非法披露、使用、传播涉案商业秘密的证据;

5】、其他证据。

【三】、损害赔偿证据

1】、权利人被侵权受到损失的证据;

2】、被诉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

3】、定额赔偿的依据(如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影响力、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许可使用费等);

4】、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如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等);

5】、其他证据。

 

第九十九问:涉外商事诉讼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答:涉外商事诉讼案件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并根据本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九】当事人提供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一百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提交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提交的特殊要求包括: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由法院辨别其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另外,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3)视听资料应当是合法获得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就是不合法行为。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七章 调解

第一百零一问:法院调解是怎么回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哪些阶段进行?

答: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调解要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做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一百零二问:调解协议不能有哪些内容?

答: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否则法院不予确认或准许:

1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5 调解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的。

 

第一百零三问:调解如何结案?

答: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法院还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一百零四问:调解的效力如何?调解协议可否强制执行?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上诉,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申请再审。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五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和解不管诉讼程序进行如何,凡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已无纠纷,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了结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八章 保全

第一百零六问:保全制度是什么?

答:保全制度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是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该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第二是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第一百零七问:保全申请可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根据保全申请提出时间的不同,保全可分为两种:一是诉前保全、二是诉讼中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或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八问: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答: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产或者行为,应当在对象或者价值上与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的内容相符或者相等。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诉讼标的,或者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直接涉及,但是与日后本案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相牵连的财物。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否可以包括案外人的财产?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问: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一百一十问:保全的有效期限是多久?什么时候可以解除保全?

答:诉前保全的有效期最多为30日;诉讼中的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起诉的;

2 财产纠纷案件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3 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 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

5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第一百一十一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提交的材料?

答:(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为非企业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委托他人申请的,代理人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或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被申请人身份材料:

被申请人为广州户籍个人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或人口信息查询结果(人口信息查询点:海珠区晓港中马路130号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

被申请人为非广州户籍个人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身份证明或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交工商登记材料原件(查询点:广州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外地企业可从当地工商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并打印);

被申请人为非企业组织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点:越秀北路311号御景广场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网站)。

4)提供担保

5)《财产保全建议书》

若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财产保全案件,应提交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财产保全建议书》原件(此建议书应明确被扣车辆的具体扣押地点)。

 

第一百一十二问:申请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答: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或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机动车等;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机动车作为担保的须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价值评估报告。

作为担保的不动产、机动车等必须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况,如属于共有财产,共有权人必须当场签名同意提供此担保。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第三人本人亲自到场签署担保书,提交身份证原件以审核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可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问:如果申请保全错误,须承担什么责任?

答: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九章 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第一百一十四问:什么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答: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危害正常诉讼秩序,并在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进行的行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教育和制裁的手段,是保证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问: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几种?

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罚款、拘留、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等。

 

第一百一十六问:诉讼参与人与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法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法庭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七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中各种妨碍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答: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八问:什么是恶意诉讼?对恶意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如何处理?

答:恶意诉讼,是目前当事人滥用诉权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一种社会现象。虚假诉讼是恶意诉讼的典型表现形式。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问:诉讼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答: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破产。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一百二十问:案件受理费的金额如何确定?

答: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问:申请费的金额如何确定?

答:(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

 

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百二十二问: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是否相应变更?

答: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一百二十三问:诉讼费用由谁负责交纳?

答:部分诉讼费用需要当事人预交,部分诉讼费用不用预交。各种诉讼费用的交纳人为: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法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3)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一百二十四问:诉讼费用应该在什么期限内交纳?

答: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交纳费用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问:哪些情况下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答:以下为法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二十六问:哪些案件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

答: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问: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须知

第一百二十八问: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其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列明业主;

4)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以字号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2、诉讼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

3、事实与理由:事实清楚、简明扼要,与诉求相关联。

4、起诉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份数;

5、签名或者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正副本均由本人签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并签名;具状日期为起诉当日。

温馨提示:起诉状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起诉材料的纸张一律采用A4纸,如非A4纸规格,应黏贴在A4纸上,A4纸左边留出2厘米空位的装订位置。

 

第一百二十九问:民商事案件起诉须准备什么材料?

答:民商事案件起诉须准备如下材料:

1、起诉状(具体要求同上);

2、原告身份材料:

原告为个人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为单位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原告为非企业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委托他人立案的,代理人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原告本人亲笔签名或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被告身份材料:

被告为广州户籍个人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或人口信息查询结果(人口信息查询点:海珠区晓港中马路130号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

被告为非广州户籍个人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身份证明或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被告在我国辖区内连续至今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居住证明应由辖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或基层自治组织或人口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

被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交工商登记材料原件(查询点:广州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外地企业可从当地工商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并打印);

被申请人为非企业组织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点:越秀北路311号御景广场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网站)。

4、证据

证据份数: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份数,并列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内容、原件/复印件。

 

第一百三十问: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有何特殊要求?

答: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告一般应为事故车辆司机、车主及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该类案件起诉,除提交一般民商事案件起诉所须材料外,还须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明事故发生路段行政区属)及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或登记信息(可前往交警部门申请复印)。

 

第一百三十一问:离婚案件起诉有何特殊要求?

答:离婚案件除提交一般民商事案件起诉所须材料外,还须提交结婚证原件,无原件的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有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交出生证明或户籍登记资料,填写财产申报表。

 

第一百三十二问: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有何特殊要求?

答:1、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书未有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证明。

 

第一百三十三问:常见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常见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除不予受理外,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问:什么是送达?各种送达方式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法律文书交送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方式包括:

1 直接送达。也称作普通送达,即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2 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属于强制送达。

3 简易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同意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收悉的情形,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适用。

4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适用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形,由作出诉讼文书的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5 转交送达。适用于军人、被监禁人、被劳教人。

6 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如何答辩?

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当事人人数准备副本),寄(送)本院。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答辩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答辩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除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外,答辩状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答辩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方面的,如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也包括实体方面的,如说明案件的事实。

 

第一百三十六问:什么是审限?

答: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一百三十七问: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有哪些?相应审限有多长?

答: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问: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为:(1)宣布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5)作出判决并宣告。

 

第一百三十九问:什么是撤诉?民事诉讼中是否准许撤诉?

答:撤诉,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分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但是,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问:哪些情况下,可以按撤诉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第一百四十一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怎么办?

答: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一百四十二问: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

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

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问: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答: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事实清楚,即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即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一百四十四问: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

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一百四十五问:哪些情况下,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该转为普通程序?

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是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问:普通程序能否转为简易程序?

答: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三章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第一百四十七问:什么是督促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劵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八问: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期限?

答: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四十九问: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第一百五十问: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问: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一百五十二问:支付令失效的,申请人应如何继续主张债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问: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如何确定?

答: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第十四章 公示催告

第一百五十四问:哪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答:当事人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一百五十五问: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公示催告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列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票据类型、票据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票据金额、印鉴是否齐全等票据主要内容

原告为个人的,须在申请人处亲笔签名;原告为单位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材料

原告为个人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为单位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原告为非企业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委托他人立案的,代理人须符合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原告本人亲笔签名或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管辖依据

申请人应为可以背书转让申请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即支付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六问: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用如何确定?

答: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

 

第一百五十七问:公示催告期间有多长?

答: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第一百五十八问:什么情况下公示催告终结?

答: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九问:除权判决是什么?有何等效力?

答: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十五章非讼程序(特别程序)

第一百六十问:什么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案件有哪几种类型?

答: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之相对应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围绕一定的民事权益争议不同,特殊程序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而是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民事权利实际情况的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别程序案件有以下六种类型: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六十一问:特别程序案件特别在哪里?

答:特别程序在以下方面与通常诉讼程序不同在于以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也不得再审。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可以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问:选民资格案件如何起诉?如何审理?

答: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做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一百六十三问:申请宣告失踪案件如何提起?失踪人的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

答: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失踪人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上述人等或者上述人等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一百六十四问:申请宣告死亡案件如何提起?宣告死亡前是否必须先宣告失踪?

答: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满4年的,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的失踪的证明,但审理中仍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一百六十五问: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是多久?公告期满如何处理?

答: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六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怎么处理?其原有财产如何处理?

答: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代管人应向其返还代管的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第一百六十七问: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何提起?如何审理?

答: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法院审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六十八问: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怎么办?

答: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问: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如何提出?法院如何处理?

答: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法院审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问: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的怎么办?答: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问:什么是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如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并赋予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第一百七十二问:法院受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受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三问: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

“申请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主要包括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不行使的,已及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而留置权人不行使得。

 

第一百七十四问: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实现申请后,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五问:担保物权之诉案件的申请费如何确定?

答:依法申请担保物权之诉案件,按省高院关于担保物权实现之诉受理有关问题的调研指导意见,参照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费。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问: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答: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法院、检察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再审或通过抗诉而再审的诉讼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方式有哪些?

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方式有:

1 法院决定的再审;

2 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

3)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而是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问: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答:由法院决定再审也可以理解为法院依职权再审,其情形包括: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九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答: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问:对当事人的哪些申请,法院应当再审?

答: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原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经法院审查属实的。

 

第一百八十一问:当事人不能对哪些案件申请再审?

答:对下列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第一百八十二问:当事人如何申请再审?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证明,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并按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八十三问:再审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住所、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事实清楚、简明扼要,与诉求相关联;

5、再审申请书份数:正本一份、副本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份数;

6、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正副本均由本人签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并签名;具状日期为提交再审申请当日。

7、再审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再审申请材料的纸张一律采用A4纸,如非A4纸规格,应黏贴在A4纸上,A4纸左边留出2厘米空位的装订位置。

 

第一百八十四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多久?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起算,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七章 执行

第一百八十五问:哪些法律文书可以执行?

答:以下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一百八十六问:执行由哪个法院负责?如何进行?

答:各种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为: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执行;

3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问: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申请?

答: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3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4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一百八十八问: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如何计算?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部分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问: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每位申请人须在申请执行书申请人处亲笔签名,申请人为单位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材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及复印件;

如作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须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申请的,代理人须符合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要求,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原告本人亲笔签名或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被申请人身份材料

被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点:越秀北路311号御景广场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网站)。

4、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须提交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机关出具的《生效证明书》或《案件审结情况表》;如仲裁案件应提交仲裁部门出具的《送达证明》,行政调处案件提交行政决定书《送达证明》。

6、生效裁判文书副本三份

案件经二审的,一、二审判决均须提交,须提交原件核对。

 

第一百九十问:申请强制执行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什么?

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申请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通过调查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将面临权利不能兑现的风险。如果本案在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申请人的全部债权,将使申请人面临合法权利不能充分兑现的风险。

(二)被执行财物不能处理的风险。如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是依法不能由法院处分的物品(如违章建筑、违禁品等)或者不能流转的财产(如证照不全),最终可能导致申请人承受该财产不能变现的风险。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或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申请人有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确切住所的义务。

(四)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风险。在执行中,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成立,申请人会面临申请执行的案件不能继续执行的风险。

(五)多个债权人共同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风险。如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变现后,有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参与财产分配为,或者有一个(或以上)的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人会面临合法权益只能部分兑现或者不能分配的风险。

(六)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优先权的风险。对已被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因此可能承担不能足额分配或者不能分配的风险。

(七)受偿顺序在后的风险。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劳动债权、国家税收等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八)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风险。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其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以外,一般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

由于申请人执行的案件可能存在上述风险,故建议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慎重考虑,在申请执行后,积极配合,尽可能准确的提交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被执行人财产证据或线索,减少和避免执行风险,最大限度实现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

 

第一百九十一问:什么是执行异议?

答: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二问: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答:(一)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可申请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

原告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问: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1、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第一百九十四问: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怎么办?申请人败诉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第一百九十五问:涉外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后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一百九十六问: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有何特殊要求?

答:1、原、被告是外国(无国籍)或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在所在国或者地区为此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2、原、被告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第一百九十七问:涉外民事诉讼对于证据材料有何特殊要求?

答:原告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一百九十八问:涉外民事诉讼对答辩期限有何要求?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九问:涉外民事诉讼对上诉期限有何特殊规定?

答: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第二百问: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否要求提供翻译?

答: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百零一问:涉外民事诉讼对诉讼代理方面有何特殊要求?

答: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2、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3、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无国籍)自然人予以确认。

4、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外国(无国籍)自然人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再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5、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6、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应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交该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7、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法院提交了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第二编 刑事诉讼

第一章 刑事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二问: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答:以下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三问:刑事自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刑事自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百零四问:自诉人需尽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答:自诉人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被告人的现住址;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第二百零五问:自诉案件什么情况下法院将不予受理?

答:自诉案件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零六问:立案后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该如何处理?

答:立案后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出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零七问:自诉案件立案后,可以调解或者撤诉吗?

答: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第二百零八问: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吗?

答: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且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零九问:刑事自诉案件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答:(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百一十问:刑事自诉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答: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答: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百一十二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

答: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百一十三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3、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有多长?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百一十五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

4、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明。

 

第二百一十六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吗?

答: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三章 刑事申诉

第二百一十七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申请?

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八问: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九问:刑事申诉的审查主体如何确定?

答: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编 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第一章 行政诉讼

第二百二十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范围;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第二百二十一问: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问: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答: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为: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负责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三问: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答: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有以下规定:

(一)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二十四问: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二百二十五问:哪些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7、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第二百二十七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6、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二十八问:行政诉讼的费用如何确定?

答: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二百二十九问:如何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诉?

答:1、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判决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10日内提出;

3、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4、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章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百三十问: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百三十一问:什么情形下,受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答: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问: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三问: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体?

答: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问、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处理。

 

↑上一篇:主动执行告知书
↓下一篇:司法赔偿须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