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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网:骗术“迷”人 勿因小利而受大害

发布时间:2023-07-10 17:20:48  稿件来源: 作者:

2023.02.11

新快网

骗术“迷”人 勿因小利而受大害

拍案惊奇

通过投资理财获得收益,这本是正常事,但不法分子往往会做手脚,通过多种方式招摇撞骗,还专挑辨别能力较弱的人群下手。春节刚过,各类全新骗术又要来了,大家要提高警惕,守护自己的“钱袋子”。

弄虚作假 ●商贸公司谎称有央企背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千多万元

广州某盛公司是一家从事批发零售的普通贸易公司,2021年3月至7月期间,公司的王某业和王某以某盛公司为融资主体,以7.8%~8.8%/年不等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为了骗取他人信任,这一团伙虚假宣称某盛公司是某央企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资产2.15亿元、年度收入9000余万元等。

同时,团伙成员虚构某盛公司对外有数千万元的应收优质债权,虚假宣称提供担保的两家公司分别为某央企的二级、三级子公司。更令人吃惊的是,团伙虚设深圳前海某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为受托管理人,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向社会公开宣传及推荐客户。

在这个过程中,团伙非法吸收郑某春等45人共计4512万元,其中严某等5名60岁及以上老年人投入资金共计500余万元。2022年8月,被告人王某业、王某、王某斌、晏某先后归案。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被告人王某业、王某斌等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晏某等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依据:被告人王某业、王某、王某斌、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业、王某斌为掩饰、隐瞒非法吸收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

经法院干警动员,截至目前,各被告人家属已将四千多万元集资款项全部向南沙法院缴纳到位。

法官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共同点是以“好项目”“无风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传鼓动,诱骗参与人投资。集资款项到位后,往往被犯罪人员挪作他用或挥霍一空,投资者连本金都难追偿。

其中老年人群体对此类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被各种天花乱坠的说法迷惑,因此更要提高警惕。同时,年轻子女也应当多关心老人,帮助识破此类圈套陷阱,共同守护老人的“养老钱”、家庭的“钱袋子”。(高京)

设坑围猎

●号称炒股“高回报低风险”

培训公司诱人入坑“杀单”

2019年2月,朱某刚、朱某灯合伙在深圳市成立了一家培训公司,两人取得某平台的代理商资格,组织员工购买微信号和QQ资源,伪装成成功投资者。他们要求员工不断地添加他人的微信账号,并将之拉入一个有股票老师、老师助理、成功投资人士、平台客服、开户专员等人的群组,实则群内角色均由该培训公司员工扮演。

在群内,该公司不仅安排专人在直播间讲课,还举办了虚假的炒股比赛,安排目标人物胜出。随后,他们引导目标人物担任开户专员、客服等并在平台注册入金。进而通过伪造股票盈利截图,吹捧平台收益,假扮老师、成功投资者等与之聊天,引诱其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在平台入金或增加入金金额,并以手续费和引导其反向操作的方式逐渐使被害人资金亏损。待目标人物大量入金后,统一操作以“杀单”处理,给他造成炒股自然亏损的假象。

2019年2月至5月,通过上述手段,该培训公司共诈骗1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达190余万元。2019年5月21日,朱某刚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主犯朱某刚、朱某灯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六万元。其余从犯10人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依据:经查,朱某刚、朱某灯成立深圳某培训公司,通过洽谈取得某平台的代理商资格,约定以被害人手续费和投资亏损数额的80%给予该培训公司作为返利。截至案发,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某平台经营证券期货业务。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没有金融行业从业资质,通过网络获取客户资源,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其上述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刑。(杨喜茵)

原文链接:

https://www.xkb.com.cn/article_72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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