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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06-03 07:37:08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的;

(二)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

(五)发回重审的;

(六)与破产有关的;

(七)涉及知识产权、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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