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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发布时间:2017-06-03 07:36:00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者缩短答辩期限。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期限的,原则上应当安排当天开庭,协商内容应当记入笔录。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指定答辩期限,但不得超过7日。

(四)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可于开庭审理前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向原告告知答辩意见,也可在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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