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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四项措施建议加强小额贷款监管

发布时间:2016-10-12 16:22:24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小额贷款具有门槛低、速度快、手续简便等特点,近年来迅速发展,在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三农”等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多,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也呈增长趋势,南沙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数分别为6宗、15宗和24宗,2016年上半年是2014年全年的4倍,涉及总金额超3亿元,隐藏着巨大金融风险。

一、小额贷款纠纷存在以下问题:

(一)单笔放贷金额过高。作为金融业的补充主体,小额贷款是一种面向传统商业银行不能覆盖客户的贷款创新,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无抵押、无担保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违规超额放贷比例现象突出,突出表现在单笔放贷金额过高,在45件案件中,单笔超过500万元的有26件,占57.8%;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有9件,占20%。单笔放贷最高的达3000万,放贷金额过高有违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原则,也严重违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的,同时对于资金量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存在较大风险。

(二)贷款用途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以及服务“三农”,但是涉案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用途不明确,出借名义多样化,大多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时的资金拆解,实际上未起到支持小微企业及服务“三农”的作用。

(三)风险防控意识不足。一方面担保方式单一,较多采用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即使在大金额的放贷中,采用质押和抵押担保进行贷款的形式则相对较少,难以达到担保的效果。而保证人多是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倒闭后,保证人亦下落不明,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较高。另一方面,重复放贷情况较普遍,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极易成为不良放贷引发奉献,如在广州市某供销农业小额贷款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某金属制品厂等被告系列案中,在同一时期内,广州市某供销农业小额贷款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某金属制品厂等被告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此外还发现本院另受理了该公司起诉上述被告要求承担其他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的案件,总金额接近4500万元。

二、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

(一)小额贷款利润过高诱使放贷企业铤而走险。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约定略高于银行利率四倍的贷款月利率,并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收取管理费,对于逾期还款的甚至约定相当于银行同类贷款78倍的罚息、复利、滞纳金等,还附带各种手续费和违约金,贷款利率明显偏高,在巨额利益的引诱下,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时违规操作现象普遍,潜藏极高的经营风险。另外,高额的利息也造成了借款人资金周转困难,不按正常程序还款,而是拖延至法院裁判以达到少支付利息的结果,这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周转及信誉均造成了不良和负面的影响。

 (二)小额贷款公司前期风险控制管理不够。在担保方面,为了与银行形成差异化发展,保证贷款的简单快捷,小贷公司的贷款手续一般相对简单,担保形式亦较为单一,多采用银行慎用的保证人担保方式,担保门槛低且审批不严,面签制度流于形式,常出现担保合同非本人签字的情况,纠纷发生时,保证人往往推卸责任而不愿承担责任,难以确保担保效果。在广州市南沙某小额贷款公司诉欧某等被告一案中,保证人就抗辩借款人存在骗贷的嫌疑,涉嫌刑事犯罪。另外,某些区域还出现,小额贷款公司除了以公司名义发放贷款之外,还有以公司股东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现象。

(三)缺乏必要的监管。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由于从事类金融业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归口管理。但小贷公司执行的规章政策均由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发布,监管主体却并非上述两部门,使得规章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地方金融办在面对众多小贷公司时,常出现监管力量不足及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情况,因此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基本处于缺失状态。监管的不到位,使得资本的天性自由施展,常出现小贷公司贷款流向偏离和超标发放贷款的情况。

三、为此,南沙法院建议:

(一)提高准入门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建立小贷公司评级制度和检查评估制度,建立第三方评级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形成合力,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的情况。将非法发放高利贷或变相提高利率标准、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等内容作为小贷公司评级、评估的重要内容,对评级评估为较差的责令停业整顿,对评级评估为差的,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二)小额贷款公司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增强风险评估和识别能力。相对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较少、风险承担能力较弱,在资金管理运用时也应贯彻“小额、分散”的原则。一是扩大金融支持覆盖面,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二是避免贷款资金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降低金融风险。三是进一步加强贷前审查力度,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严格审查借款人借款手续,认真考察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生产经营及财产状况,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切实减少潜在金融风险。

三)是改善信用环境,增强贷款人信用意识。通过扩大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提升贷款人信用意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尽快与银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诚信联网体系,以准确识别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诚信状况,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降低经营风险,形成良性竞争,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相关部门应当为小额贷款公司争取创造更好的金融、税收条件,使其能共享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系统资源,降低贷款风险。

(四)建立行业自律与行业协会,规范小贷公司经营。鼓励建立和扶持小贷行业协会,协助会员解决普遍面临的问题并规范会员的行为。制订规范化章程,建立行业标准与准则,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在网上建立信息互通平台,保持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同时与成员就业务进行深层探索,由此提升小贷公司发展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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