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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四项建议严打知识产权诉讼过度商业化维权乱象

发布时间:2016-10-12 16:22:20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20131月至20159月,南沙法院共受理中知识产权案件1611件,在审理中发现,知识产权诉讼存在过度商业化维权现象,易引发社会冲突,需引起重视。

一、过度商业化诉讼维权的表现:

(一)专业化维权

知识产权人或代理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市场打假、集中起诉情况,往往采取对整片区域经营者侵权行为进行公证,集中起诉一片经营者,维权涉及的品牌范围较广,从日用品“六神”、“七匹狼”到家电“美的”、“苏泊尔”,再到建筑用材“鲁班”等。在受理的1611件案件中,所涉系列案就达136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85%,存在专业化维权趋势。在“五粮液”商标侵权系列案中,出现赔偿款项由权利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按约定进行分配情形,商业化维权现象表现突出。

(二)分批诉讼模式

知识产权人或代理人往往通过对同一家经营场所做一次证据保全公证,对同一经营场所分批诉讼,以诉讼促谈判的形式,一旦在诉讼中未能达成预期利益,则再次诉讼。如音集协对每个KTV场所一次公证100余首歌曲,每次选择其中10余首进行起诉。2015年上半年,音集协针对同一经营场所分批诉讼的就达10家,如金X俱乐部、永X酒店、星X光俱乐部、潮X酒吧、飞扬八X酒店、新X娱乐公司、名X公司、皇X俱乐部等。

(三)被诉场所重复

一些较大型批发市场档口、中小型超市、小商店信和超市等,经营场所涉及品牌较多,常被不同的知识产权人起诉。如信X超市、天X超市被五次诉讼;大X供销社被四次诉讼;大岗园X等十来家经营场所被三次诉讼;金X酒店、君X酒店等多家酒店被两次诉讼。

(四)矛盾冲突明显

2013年,南沙法院受理并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98件,调撤627件,调撤率78.57%2014年,受理并审结561件,调撤342件,调撤率60.96%20151-9月,审结196件,调撤54件,调撤率27.55%。在双方当事人相同的情形下,双方利益冲突渐显,调撤率骤降,被告多采用激烈方式对抗原告的诉讼策略,双方矛盾冲突较大。在“苏泊尔”“九阳”商标侵权系列案中,因原告一次性起诉番禺新沙五金塑料城多家小商户,在开庭时,被告纠结了批发城三十多户商家,被告方情绪激动,在开庭结束后被告还集体围堵原告代理人。

(五)存在钓鱼维权现象

多家商家反映,知识产权人或代理人存在钓鱼维权现象。以维权为生的专业机构,目标在于赔偿,而不是在于被告停止侵权,为追求商业维权利益的最大化,有时甚至不惜采取放纵侵权、布置陷阱或者诱饵等手段,很容易将维权诉讼变成权利滥用问题。

二、过度商业化维权易引发社会冲突

(一)双方冲突明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某一时期同批知识产权系列案往往均针对某一地区特定类型的经营者提起,由于其影响力大,打击面广,极易引起该地区的相关被告联合起来集体表达利益诉求,发生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针对赔偿能力较弱的个体经营者的商标侵权系列案中,赔偿金额的确定可能直接影响到整个区域内某行业个体经营者的正常收入来源,因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极高。例如在“中华铅笔”系列案中,就曾出现过涉案的番禺地区数十家个体经营者因认为判赔金额5000元过高而聚集的事件。

(二)经营者抵触情绪较大,审理难度增加

同一家经营场所频繁被诉,引发了经营场所的不满情绪,或普遍采用拒不签收法院诉讼材料、拒不到庭应诉、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等消极措施,或采用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上诉等积极策略,故意拖延诉讼。如在苏泊尔、九阳系列案中,批发城经营场所对采用法院专递邮寄的民事诉讼文书一般不予配合签收,多以“无法联系收件人”、“原址查无此人”等为由退回,迫使法院工作人员实地送达。

(三)经营场所普遍经营困难,知识产权维权赔偿面临难题

在社会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小商店、小超市等经营场所普遍陷入经营困境。而知识产权人仍采用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区分经营场所的实际运营状况,导致维权赔偿难问题。过度商业化维权式分批诉讼维权模式,一方面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增加了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不必要开支。在音集协第二次诉讼中,涉诉经营场所因经营问题停业的有9家。

三、南沙法院四项建议严打乱象

(一)始终坚持“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审判定位

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依法独立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兼顾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尤其是主观恶意较大的侵权行为,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国国情,合理控制商业利润空间,允许适度的商业利益,激励促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于打着维权旗号的,将诉讼作为谋利的手段过度商业利益的滥诉行为,在诉讼中应当遏制,应该控制权利人的利益空间,引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授权行为

引导权利人合理选择维权模式,倡导其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严格明确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权利主体,不应允许转委托或者转包权利,以避免层层转包权利过程中的渔利行为,防止维权成本的扩大和诉权滥用。对于买断知识产权权利后,主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行使知识产权,而试图通过商业维权诉讼牟利的原告,可以适度限制其诉讼获利或者不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三)进一步确定滥用维权的评判标准

加强研究,进一步明确滥诉的判断要素何认定标准。工商部门要加强打击碰瓷维权、钓鱼维权和放水养鱼维权等滥诉维权行为。对于寻求司法保护救济的侵权行为,维护合法市场份额利益的原告,法院可以加大保护力度,要结合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个案分析,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避免机械化审判,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裁判尺度的统一,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引导功能。

(四)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案件的被告往往是网吧业主、卡拉OK场所经营者,零售商店店主等处于社会底层的小本经营者,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诉讼能力较弱、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要针对此类案件被告人数众多,对立情绪严重等特点,综治维稳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反预案。加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力度,做好当事人的案件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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